湖南现在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道路交通、饮食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电力设施等)、集体活动(文体、教育教学活动等)、健康卫生、网络信息等。其他法律法规对消防、危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都有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完善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构建学院两级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院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各类事故,确保学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规范上网行为,维护校园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保卫处,办公室依本规定的规定,对学院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构建和完善学院、系(部)处中心两级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 各部门第一负责人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1 、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制订本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
3 、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排除整改;
4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学习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5 、其他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职责和分工如下:
1 、各系(部)、中心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实验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设施、各类物资设备的安全;负责各系教学活动中的教师学生安全;负责各类院外实践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中的师生安全;
2 、党办、院办:负责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系统及协调处理、信息上报,负责院内交通工具的出勤安全,通讯安全,档案安全;
3 、宣传统战部:负责安全文化建设和舆论工具、校园网主页、广播宣传、学院报纸以及信息发布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校园网络运行以及网络信息系统的各项安全管理;
4 、保卫处:负责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校园道路交通、消防、校园治安等安全;
5 、教务处:负责督促各教学系(部)、中心加强各类安全管理,负责考试工作的安全,负责招生工作的安全,负责学院各类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
6 、学生处、团委:负责督促各系(部)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学院大学生心理咨询和健康教育,学院运动会的安全;负责团委、院学生会、院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
7 、财务处:负责加强对现金、账号、支票、账目的管理,预防欺诈、被骗、被盗等情况的发生;
8 、科研处:负责对学院的各项科研成果的保护、保密,以防科研成果和经济情报泄密、被盗;负责督促学院各系(部)加强对科研实验室、危险品及学术活动的安全管理。
9 、后勤处: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等各种用途建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饮食卫生、医药卫生等安全,校园道路和其他基本建设等基础设施安全; 负责学生宿舍、水、电、气的安全;负责各类维修、园林、环卫工作的安全。
13 、工会:负责工会组织的外出等各类活动的安全;
14 、体育部:负责体育活动、体育器材和活动场所的安全;
16 、成教院:负责对成教院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17 、图书馆:负责对图书资产及馆内的安全管理;
18 、招生就业处:负责学院招生时师生安全和学生就业、实习的安全。
第九条 各部门应建立安全档案,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安全工作,消除本部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各部门应将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做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各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安全教育主要包括:
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饮食卫生安全教育;用电安全教育;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体育运动安全教育;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网络信息安全教育;涉外安全教育;就业安全教育;防盗防病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新生入学、节假日寒暑假前实施,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之一,要求如下:
1 、严格按性质划分校园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
2 、校园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如限速、禁鸣等。
3 、校园机动车道要合理设置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速度。
4 、改善校园交通环境,保障路灯照明,制止机动车辆乱停放。
5 、严格进行校园交通日常管理,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通行证制度和外来车辆出入登记制度。
6 、校园道路应保持通畅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明显警示标志。
7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符合安全标准。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天等按规定必须停运的恶劣天气,应坚决停运。
第五章 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贮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学院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检查身体。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服务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招标来学院的学生食堂经营单位,在合同协议中要明确有关安全条款和相关职责。
第六章 危险品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及生物活性(传染)等危险品的管理。各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倾倒。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各单位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对学院各种用途的建筑设施性质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方案,规定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指导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学院内的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
保卫处负责对消防控制系统、消防栓、消火箱等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保养。
第八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学院各类建筑物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后勤处要定期对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等各种用途的建筑物进行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凡经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主管院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后勤集团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和维修,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一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九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教育教学、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分管部门和分管领导批准。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四条 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凡在校园、教室、体育场、体育馆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文体活动, 举办活动的单位,应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各系组织的文体活动报学生处审批;其他各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班级和系属学生社团组织的文体活动由所在系主管领导审批;院属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文体活动由院团委审批。审批后的审批表交保卫处备案。
依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文体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制订好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保卫部门对主办单位提出的治安工作措施和方案给予指导,必要时派人协助,及时处理影响现场秩序和安全的违法违规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无安全保障的,保卫部门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情况紧急时应责令中止活动。
第二十五条 属学院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保卫处承担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和管理。
第十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指导与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陪护、治疗。
第三十条 学院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院按国家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的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进行。
第十一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保卫干部、护校队员应坚持昼夜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及其他群体事件,应立即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人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档案室和机要室等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十二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完善学院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对教育教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院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院卫生药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各单位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院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三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院职能部门和学院领导。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的重要事件,应立即报告院长,并根据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四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搜查师生员工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第十四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2 、未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3 、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4 、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5 、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6 、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7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8 、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保卫处
201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