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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卫处制度手册
2018年03月16日   审核人: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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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工作制度

一、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安全教育制度........ ...02

二、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06

三、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3

四、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管理规定........40

五、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维稳综治安全责任追究办法...50

六、保卫处值班度.......................................57

七、户籍管理制度......................   .............59

八、门卫管理规定.....................................60

九、车辆进出管理规定.............................  ..61

十、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 ... 62

十一、保卫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64

十二、保卫工作人员十项准则..........................65

第二部分  岗位职责

一、保卫处长岗位职责................................66

二、保卫处副处长(综治)岗位职责....................67

三、保卫干事岗位职责.......................... .....68

四、保卫处内勤岗位职责.............................69

五、门卫岗位职责.................................69

 

 

第一部分工作制度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创建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把“预防为主”的安保工作方针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教育工作是学校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防范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纪观念,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条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保卫处负责全校安全教育的宣传、指导、督查工作,学校各部门负责分管领域对应安全内容进行全校性安全教育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第四条学校成立安全教育教研室,教研室在教务处和保卫处的双重指导下负责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教职员工及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主要由所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教育主要包括:生命安全教育、财产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治安安全教育、饮食卫生安全教育、电安全教育、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体育运动安全教育、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网络信息安全教育、涉外安全教育、就业安全教育;防盗防病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及其他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新生入学、节假日寒暑假前实施,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做到有教材、有课时、有师资、有学分。且各专业教研室在制定各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严禁任何个人或部门以任何理由压缩安全知识课堂教学时数。

第八条为提高学校安全教育效果,安全教育教研室负责组织公共安全知识教师、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辅导员进行安全教育教研教改,创新安全教育手段、探索安全教育新形式及新途径。

第九条学校根据群体特征,结合群体的安全意识水准,分类组织安全教育。

1.师生员工安全常规安全教育

以部门或学校为单位按上述安全教育内容开展宣传与教育,并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不同人员的特点、不同部位的特点、不同节日的特点、不同活动的特点,制定教育重点与教育手段,安全教育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2.教工上岗安全教育

各部门在对新教工上岗培训的同时,应组织学习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知识,定期进行考核,把安全防范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

3.新生入学安全教育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要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安排学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常识,提高新生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逐步纳入到课程计划中。

4.特殊工种安全教育

电工、电焊工、司炉工、电梯工、化学危险品管理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术训(演)练,规范各项操作程序,并建立登记卡,严格考勤。
   5.外来人员安全教育

建立健全外来人员教育制度,教育内容重点是校纪校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对人员较多的餐饮托管企业、物业公司、建筑施工队应定期召开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消除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确保施工安全。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学校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学校稳定和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教育厅相关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高校特点,本预案主要适用于以下各类事件:

(一)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二)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所在地区发生的、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三)事故灾害。包括学校楼堂馆舍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四)网络、信息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五)自然灾害。包括气象、洪水、地质、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第三条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一般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件)、II级(重大事件)、III级(较大事件)、IV级(一般事件)。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教育疏导

各级职能部门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立足防范,抓早、抓小。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问题,积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安定因素解决在萌芽、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校内。

(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

学校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以校级领导小组为核心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系统联动,群防群控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领导小组成员、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部门、系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全方位、立体式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格局。

(四)区分性质,依法处置

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一定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可请求公安、司法等部门介入和援助。

(五)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学校党委书记是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成员按其分工,各负其责。各部门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按照《维护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

(六)加强保障,重在建设

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措施。在领导精力、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五条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部署学校稳定工作。对校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组织部署各有关机构和部门迅速依法处置校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维护学校安全与稳定。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由党政办主任任主任、保卫处长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现场指挥部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及时收集、整理动态信息,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并向领导提出对策建议;负责上传下达和校内外信息传递;负责与校外有关机构联络;调动应急力量;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等。

第七条工作小组

为有效、迅速应对校内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六个职能工作组。接到突发事件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听候现场指挥部调动。

(一)宣传组

工作组设在宣传部,日常工作由宣传部承担。组长由宣传部部长担任。主要职责是:广泛收集校内外、国内外有关安全和稳定的信息,对一些有预警性和背景性的信息及时整理形成报告上报校领导,供领导决策参考;负责校内指挥命令上传和下达;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包括校电视台、广播电台、橱窗、布告栏等)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活动;负责敏感时期校内媒体的监控工作;负责与校外媒体联系,统一对外媒体接待及宣传口径;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或请求援助。

(二)教育疏导组

工作组设在学生处,日常工作由学生处承担。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各二级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学生干事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做各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一支政治上过硬、思想上合格的学工干部、辅导员和学生干部队伍;及时了解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引发事端的原因,掌握深层次、预警性信息;事件发生时,及时有效地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协助信息联络与宣传组做好突发事件期间的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三)治安保卫组

工作组设在保卫处,组长由保卫处处长担任。主要职责是: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人员疏散,校内交通管制;落实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措施;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防止各类破坏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调查事故。

(四)后勤保障组

工作组设在基建后勤处,日常工作由基建后勤处承担。组长由基建后勤处处长担任,副组长计财处处长担任。主要职责是:提供车辆、电力、通讯、食宿等有关条件,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建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以备不时之需;保障突发事件时期的后勤供给。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治工作;做好传染病人的疫情报告、隔离消毒等相关工作;负责与校外医疗机构的联系。

(五)外事工作组

工作组设在组织人事处,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处承担。组长由组织人事处处长担任。主要职责是:收集掌握涉外方面的动态信息,对有关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及时上报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期间与外籍人员有关的事宜,保持与政府外事部门、有关国家驻华外交机构的联系。

第八条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成立下列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处置。各现场指挥部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启动相关预案;

(二)负责指挥处置本类突发事件;

(三)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以及与其他类别突发事件的联系,决定实施处置方案;

(四)决定信息报送的标准、内容以及请求上级指示、援助等事项;

(五)决定对外发布信息的口径和时间、方式等;

(六)总结经验、教训,调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分管副校长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相关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协调。

2.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事件指挥部

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事件指挥部由分管副校长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相关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协调。

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指挥部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分管副校长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后勤处,相关工作由后勤处协调。

4.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分管校领导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宣传部,相关工作由宣传部和图文信息中心协调。

5.考试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

考试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由教学分管副校长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教务处或培训中心,相关工作由相应处室协调。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处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设信息员一名。各二级学院、各处室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平时接受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处理突发事件时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配合各职能工作组开展工作。

各二级学院、处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落实维护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2)广泛开展安全防范与维护稳定的宣传教育活动;(3)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4)收集有关安全稳定的信息,发现影响安全稳定的因素及时向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5)负责处置本部门内部发生的一般性突发事件,全力配合学校妥善处置本预案所列各类突发事件;6)考试泄密、违规事件。包括在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7、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凡涉及跨校或本省区域的,依据有关预案处置。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条预防预警信息

(一)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发现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或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报告。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误报、漏报、瞒报。

3.直报:发生I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4.续报: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二)信息报送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和相关指挥部,通知各职能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并按领导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地保持密切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对重大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领导小组意见,及时上报教育厅、湖南省委、省政府。

(三)应急信息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的反应;

5.事态现状、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预防预警行动

(一)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应急反应机制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开展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实践技能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

(二)做好应对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牢固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控制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建立学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宣传部负责),必要时向公众或媒体公布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响应程序

第十三条特别重大事件(I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I级)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进入指挥状态,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商务厅、教育厅、湖南省委、省政府及省、市、县公安部门。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应迅速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重大事件(II级)应急响应

重大事件(II级)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进入指挥状态,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商务厅、教育厅及省、市、县公安部门。学校分管副校长应迅速赶到现场。

第十五条较大事件(III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III级)发生后,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进入指挥状态,并请示领导小组是否启动本预案,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及省、市、县公安部门。

第五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流程

第十六条正常上班时间处理流程

(一)发现险情者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向学校党政办和保卫部门报告。

(二)党政办和保卫部门,要立即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并立即向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险情较大时要迅速报警。

  (三)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快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四)综合协调组立即通知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工作状态,制定临时对策,并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与协调。

  (五)后勤保障组立即出动车辆运送人员和物资;立即派电工赶赴现场,切断应断电源,并保证疏散和救护的照明用电;立即派医务人员赶赴现场,提供应急药品,组织救护伤员;立即派水暖工赶赴现场,切断应断水源和保证救火用水。

  (六)治安保卫组立即赶赴现场,在统一指挥下,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疏散人员,抢救财产,转移危险物品。

  (七)宣传组收集相关信息,进行应急宣传,消除影响,报送有关信息。

  (八)做好善后工作。对现场进行必要的保护和清理,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慰问,对损失进行认真统计,对事件进行全过程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

  (九)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十)对事件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理,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非上班时间处理流程。

  (一)现场人员在第一时间迅速向学校值班室报告。

  (二)带班领导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件现场,在查明情况的同时报告学校总带班领导,在其他领导没有到达现场之前,带班领导全权指挥救助,组织学生处值班人员、宿舍管理人员、住宿学生、夜间巡逻人员、保安员等在校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和人员疏散,险情较大时要迅速报警。

(三)居住地较近的校领导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四)其他条款与正常上班时间处置方案相同。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信息保障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物资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第二十条资金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纳入学校统一财政预算,并严格保证应急资金充足,以备不时只需。

第二十一条人员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预备队主要由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培训演练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二十三条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未能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学校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学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综治维稳安全工作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先进消防技术在学校的应用和推广;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消防工作委员会下设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和各部门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并协助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安全联络员或维稳安全专干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各部门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配备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人员,监督检查值班人员工作情况;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约定;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依照服务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会场、超市(大学生创业中心)、物流宾馆(招待所)、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 网络中心、广播站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通信站、银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

() 车库、油库等部位;

() 图书馆、档案室、机要室、财务室等;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 实验实训室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门(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和承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校外活动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负责。若有物业管理的,物业合同必须有消防管理责任的条款。

第十七条 保卫处按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和驻校内各部门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报请保卫处参加方可进行。

施工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体育艺术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危险品报备制度。各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部门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产权人,以及学校授权出租公共场所或设施的特定部门,应当签订房屋或场地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卫处应加强对校内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部门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学校党政办公室、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省教育厅及主管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保卫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对学校医务室、图书馆、学生公寓及各类学习实训室等场所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保卫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学校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保卫处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部门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将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部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 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学校及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及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赔偿损失、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等方式的责任追究。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发生火灾事故的,按照《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除按照《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各部门,包括各处室、二级学院、党政各部门、直属各部门及其他各独立机构。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综合治理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全校党、政、工、团及各二级学院部门等部门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制、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部门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群防群治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学校综合治理由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组织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积极参与,保卫处应在学校综合治理中发挥主要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综合治理委员会,分管副校长任主任,保卫处长任副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任成员,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其日常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六条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及其他部门的职责

一、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和部署,根据学校和本地区的社会治安情况作相应的安排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三)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推动校内各部门落实学校校园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四)在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监督、检查、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的规定;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校内各部门落实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经验,决定表彰、批评事项或向校党委、校行政提出奖惩建议。

二、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

(一)要加强查破案事件,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各种违法行为;

(二)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加强易燃、易爆、剧毒、违禁物品的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三)加强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努力预防火灾和交通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四)全力维护校园政治稳定,严密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邪教组织和宗教组织及其渗透破坏活动,做好各类不稳定因素和信息的归集与排查调处工作。

(五)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对基层安全工作和群防群治工作检查指导;

(六)努力做好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安全等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公、检、法、司、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同维护学校和社会安全。

三、学校各部门职责

1.党政办公室: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所在部门贯彻实施校园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执行情况和校园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全面落实校园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提供组织保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各部门校园综合治理人、财、物“三落实”的检查督办工作;加强对外联系,做好上传下达,会同有关部门执行上级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学校的决定与部署;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全面落实校园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提供经费保障。

2.宣传部:作好校园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和表彰校园综合治理的先进典型,创造扶正除邪,惩恶扬善的校园舆论环境。

3.学生处、团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法制、道德、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创建“文明校园”。做好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针对大学生特点开展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重视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的自身素质;树立社会综合治理的先进典型,组织学生开展学习先进人物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充实大学生的精神生活。

4.教务处、实训中心:加强实验实训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教学秩序、教学设施、实验实训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教学实验实训秩序良好。

5.工会: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职工内部矛盾的转化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和校园治安环境,动员职工群众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6.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把综合治理责任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与职务升降和工资调整挂钩,严格校园综合治理的奖励与惩处机制;会同保卫处做好安全保卫在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和服务工作。

7.基建后勤处:在学校整体建设规划中,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纳入设计,对消防设施、治安保卫用房等进行统一规划,使之与校园秩序管理结合起来,减少违法犯罪空隙;做好来校施工队、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认真贯彻为学校教学、科研、实习和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促进后勤各项服务工作健康发展,及时维护校园安全设施,为学校教学、科研、实习和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要努力提高全员素质,开展安全生产,努力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事故工作,使各部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实处。

8.其他各部门职责与任务: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单位和学院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制度,对本部门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防范意识;

(3)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的各项管理措施;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内部安全;

(4)调解本部门内部或与本部门有关的民事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激化;

(5)及时向学校与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内部治安情况及师生对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流动人口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系指:非本校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在学校内居住三天以上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

(一)劳务团体施工人员;

(二)受雇、受聘、借调来我校的临时工作人员;

(三)在校内承包、经营商业、服务业人员;

第八条学校对校内流动人口实行严格管理、文明服务、依法保护的政策和“谁用工,谁管理;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学校内流动人口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第十条对未取得暂住证的人员,学校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居住、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各类流动人口应在进校三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其在学校暂住依据的有关证明及两张一寸免冠近照,到学校保卫处申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和临时出入证。

第十二条拟在学校暂住30天以上者,应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需增交一张照片)并到保卫处备案。凭暂住证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各部门雇、聘、借调的临时工,由用工部门登记造册并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保卫处备案并办理暂住手续和出入证明。

第十三条各劳务团体应指定专人将劳务人员登记造册,报保卫处备案,并按有关规定集体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临时出入证》做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出入证)齐全。

第十四条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提前五天办理换证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或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及时挂失、补办。暂住人口离开学校,应提前三天告知保卫处。

第十五条根据《长沙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规定,暂住人口应在公安部门申领暂住证并到保卫处备案,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和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暂住人员,其所属部门或个体业主应将其解雇(解聘)或清退。

第十六条对因违法、违纪被解雇、解聘、辞退、开除的流动人员,学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重新录用;不再服务于学校或被取消学籍、被学校保卫处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立即迁出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上述人员滞留在学校内。

第十七条校内流动人口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校园交通

第十八条凡进入学校的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学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九条校内道路实行限速行驶,所有在校道行驶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车速不得超过25KM/H。

第二十条严禁在校内道路进行驾驶训练;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第二十一条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严禁乱停乱放;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严禁任何车辆驶入,如有特殊原因确要进入的,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五章校内商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租用学校的商业铺面从事商业活动,必须通过学校获得经营权,并与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后,将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营业执照等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经营户必须依据商铺大小和经营产品,按要求配备灭火器,严禁任何商铺擅自扩大经营面积,占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四条在学校内设立临时商业网点必须先向保卫处申请,保卫处从商家经营资质、商业行为是否与校内商家冲突、是否利于校园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审核,保卫处审批后,商家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禁止无证照商家和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第二十五条严禁学生在校园进行经商活动,更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生的勤工俭学活动和专业实习活动应在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六章休闲娱乐

第二十七条学校倡导全体师生从事高雅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休闲娱乐活动。

第二十八条严禁上传、下载、制作、复制、传播、阅读、观看反动、淫秽报刊、杂志、书籍、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严禁在互联网上下载、上传不良信息。

第二十九条学校禁止饲养宠物,严禁在公共区域遛狗和其他宠物,如有发现,保卫处将强制暂扣。

第三十条学校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严禁破坏或损坏、抄拿、私自移动、挪用各类设备、设施、材料;严禁在公共场所追逐打闹、划拳、起哄、摔瓶子、吸烟,保证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

第七章广告宣传

第三十一条张贴告示、通知、启事,悬挂广告等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的同意,张贴、悬挂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并署真实姓名,所属部门,张贴物必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后勤处、学生处、团委等有关部门均可清除,并追究违规者责任。

第三十二条严禁在建筑物、课桌、地面等处乱张贴、乱写乱画。违反此规定的将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严禁张贴、散发(包括在互联网上)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一经发现,任何人都有权将其扭送学校保卫部门,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大型活动与集会

第三十四条在校内举行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均以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保证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健康向上。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48小时前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同时报保卫处备案,必要是可向学学校保卫处、辖区派出所申请协助。

第三十五条校外单位到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由提供场地或场所的部门负责,并到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在校内举行大型(100人以上)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或请校外人员进行讲座、做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报告人、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和安全措施,需要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提出申请。对以上活动,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24小时内,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申请书及审批表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所有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均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如大型活动需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含改建、扩建、改变建筑物功能)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等设施,主管者、设置者、施工者应当事先书面报请学校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会签,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方将有关情况报保卫处备案,并按要求为外来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勒令其停止施工或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可勒令有关部门进行拆除,或者勒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及其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如有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有损害国家财产或造成公私经济损失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章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防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第四十一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涵盖在校园综合治理中的法制教育、消防等业务范畴。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维稳综治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稳定,减少校园治安、刑事案件,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强化校园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激发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安全稳定防范的自觉性、积极性和责任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依据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严防本部门安全稳定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条学校安全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安全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任何单位(含驻校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

第二章  责任制的建立

第五条全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总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负具体责任。除重大个案外,一般个案的责任追究实行过程管理责任追究。

第六条学校维稳综治安全办公室(设学校保卫处)代表学校依据《维稳综治安全防范目标责任书》的内容,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各相关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全过程责任管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七条各部门因不重视安全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或者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而发生危害社会和学校安全的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危及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故、事件、案件等,学校将依据《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安全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同责任人绩效考核、职级提升、经济利益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驻校单位在校内发生的责任事故、案件、事件,根据上级规定、相关合同和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追究责任的事故、事件、案件和不作为行为,是指因责任不明确、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的,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险和火灾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建筑、修缮质量(包括已交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等;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叉车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

(六)食物中毒事故;

(七)失、泄密事故;

(八)重大政治案件、群体性突发事件(包括游行、示威、打砸抢烧等);

(九)组织学习、生产、旅游、大型活动等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师生员工伤、亡事故;

(十一)重大刑事案件或影响恶劣的治安事件;

(十二)师生员工有参加邪教组织或进行与之相关活动的;

(十三)其他安全事故;

(十四)对维稳综治安全工作表现消极,不执行学校维稳综治安全工作要求的。

第九条本部门维稳综治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责任人予以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一)安全稳定责任制不健全,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不与学校签订《维稳综治安全防范目标责任书》,年终不进行总结的;

(三)无健全的防火、防盗、防事故、防中毒、防破坏等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十条存在下列隐患之一,或明知存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且暂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并可给予记大过至降职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大型活动(100人以上),或经批准但未制订安全保卫方案、不向保卫处报备的;

(二)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安全通道且拒不按期整改的;

(三)发生火险、事故不向学校和职能部门及时报告的;

(四)进行基建、修缮、后勤服务时,擅自挪用、损毁消防器材、设施的;

(五)基建、修缮工程中引进施工队,不向保卫处报备,不办理安全责任书和施工人员出入证等相关手续的;

(六)计划外用工不及时向保卫处报备,未将用工人员身份信息登记造册和办理出入证等相关手续的;

(七)重点要害部位岗位责任制不落实,值班人员脱岗的。

(八)擅自将消防器材、设施挪作他用的;

(九)在重点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违反消防制度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的;

(十)存放贵重仪器、设备、重要资料的办公室、实验室、研究室等,下班或节假日未做到门窗锁闭、断水、断电的;

(十一)学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规定,暂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二)由各相关部门使用的“技防”设施器材管理不善或被人为损坏的。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事故、案件、事件的,依据《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给予引咎辞职、解聘处理,并可给予撤职以上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触犯国家有关法纪法规的,交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一)发生重大火险、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组织学习、生产、旅游、文化活动等,发生人身伤、残和安全事故的;

(三)重要密级文件、重要科研资料失密、泄密的;

(四)重点要害部位、重点实验室、研究部门发生重大盗窃案件的;

(五)发生学生集体中毒事件的;

(六)发生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

(八)发生建筑、修缮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九)发生政治案件或群体性事件,或处置不当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列举的隐患、事故、案件、事件等,学校维稳办依据本办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超出学校处理权限的,移交上级部门或政府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同时发生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有关情况的,单条单处理,多条并处理,实行累积叠加,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计财处根据学校维稳综治安全领导小组出具的书面材料从当年度绩效工资中扣发。所扣款项进入学校维稳综治安全基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未尽及不明事宜,由学校维稳综治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值班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强化和规范保卫处值班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及要求,特制定保卫处值班制度:

一、值班办法

1.学校安全保卫值班由保卫处全体人员参加。晚上值班一般要求到22:30,周末轮流值守。

2.值班地点在各自办公室,每天上午8:30分交接班。遇公休日和节假日上午9:00交接班。

二、值班职责

1.负责学校治安、消防巡查。

2.处置校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

3.监督检查物业安保服务及人员在岗情况。

4.协调与公安及相关部门的联系。

5.处置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应记录当班日内解决、处理问题的经过与措施,按时交接班。

2.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及时准确地接转和传达上级指示、电话、通知,保持通信畅通,严禁将电话呼叫转移,不得拒接、漏接电话。在接电话时,须认真接听和回复,注意文明礼貌,并认真做好电话登记。
   3.发生安全、紧急问题时,值班人员须立即赶赴现场,了解实地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值班校领导及保卫处领导汇报,按照领导指示和要求,组织相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4.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师生,认真受理、登记师生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情况向保卫处领导汇报。
5.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调班,确因特殊原因需调班的,需提前向处室领导请示,经处室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班。

四、值班纪律

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值班纪律,遵守值班要求,保持高度责任心,忠于职守,坚守工作岗位,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自脱岗,严禁值班期间饮酒、带酒上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责任追究

值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因脱岗,缺岗,工作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值班人员通报批评,对因违反以上制度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和影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值班人员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保卫处户籍管理制度

一、单身教职工和在校就读的准迁户口的学生准许申报集体户口。

二、分配来我校工作或调入我校的单身教职工应凭户口迁移证、市人事局签发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报到证方能办理入户手续。

三、每年国家计划录取的新生在报到时允许把户口迁移证交保卫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在校学习期间户口一律不迁出。

四、教职工离开学校、学生毕业或各种原因退学,必须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办理时应出具有关证明。

五、集体户口簿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需要临时借用户口簿的,须持本部门介绍信,限期归还。

六、凡年满16周岁的教职工子女,要及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

七、本校常住户口由当地派出所直接管理。

门卫管理规定

一、 进入学校的人员,须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经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内。

二、 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校园,劳动车辆谢绝入内,非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施工车辆凭学校核发的通行证进出。

三、 严禁商贩进入校内叫卖、推销、收购;严禁在校内散发传单或张贴广告等。

四、 严禁在大门前停放各种车辆和摆摊设点;严禁进入校园广场草坪。

五、 携带物品出入校门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登记、验证,否则不予放行。

六、 严禁无关人员在值班室及周围逗留、闲聊。

七、 对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处罚。

车辆进出管理规定

一、因公来学校联系工作的车辆须停车登记,听从指挥,限速行驶,依法停放,不得占道,不收停车管理费;

二、为学校运送物资的车辆,须停车登记,限速行驶,予以放行,不收停车管理费;

三、各类因私需进校的车辆,须停车登记,经许可后,按管理指定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占道;长期停放在校内过夜的各种车辆,应停在指定位置;

四、校内物资外运,须停车检查,出示物资外出手续或由有关部门联系方可放行;

五、外来出租车、摩的不得进入校内。

六、两轮摩托车进入校内必须证件齐全,带头盔,不得超载、拖挂,三轮车不得进入校区。

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监控中心是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中心,为了加强对学校监控中心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1、上岗时要着装整齐,举止文明。

2、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用品。

3、严禁在监控中心内吸烟和玩电脑游戏。

4、做好对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保持系统设备的清洁。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

6、注意防潮,控制恒温,经常检查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严禁使用有干扰设备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壶、热得快等电器。

二、工作人员管理准则

1、监控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的完成好学校赋予的安全监控任务,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

2、监控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随意离岗离位,个人需处理事情时应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离开。

3、监控人员应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系统正常运作。

4、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态,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向设备管理专业人员和处领导报告。

5、不得擅自改变监控中心内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

6、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7、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始数据。

8、监控人员要严格要求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三、工作人员保密准则

1、非监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监控中心,外来人员需要进入监控中心时必须得到处室领导的批准后方可进入。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不得在监控中心以外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3、录像机存储、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未经处室领导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

保卫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政治立场坚定。

二、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文化业务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较强的事业心。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刚正不阿;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四、作风过硬,雷厉风行;服从命令,听众指挥,敢于斗争,不避风险;沉着机智,英勇顽强。

五、加强组织观念,模范遵守纪律,增强保密意识,严守工作秘密。

六、团结协作,互助互爱;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自尊、自爱、自强,不骄、不躁、不馁。

保卫工作人员十项准则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二、敢于斗争、不畏艰险;

三、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四、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五、依法办案、严禁逼供;六、公正廉洁、不循私情;

七、遵纪守法、严守秘密;八、关心集体、团结同志;

九、积极学习、追求上进;十、谦虚谨慎、举止端庄。

第二部分  保卫处岗位职责

保卫处处长岗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决策和文件精神,加强政治学习,掌握安全保卫政策和业务知识,负责保卫处全面工作。

二、督促、检查各部门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校园内安全、消防工作的安排。制订安全、消防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户籍管理工作。

三、配合公安部门查破校园及周边重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四、负责校内学生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不断提高破案率。熟练掌握灭火知识,负责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火灾事故和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协调、组织、指挥。

五、负责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消防知识讲座,对护校队队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六、做好同公安、消防和周边关系的协调工作。

七、做好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八、负责门卫管理工作和校园日常巡逻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负责向公安部门的报案的工作。

九、协同学生处做好学生法制教育工作,指导学生治安分队的业务工作。

十、认真抓好本处室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处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保卫处副处长(综治)岗位职责

一、负责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综治工作的内容和措施。

三、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全校综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做好调查研究,掌握全校综治工作动态,做好情况积累,适时向保卫处长汇报工作。

五、积极组织整顿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

六、指导各单位制定综治工作计划,检查综治工作落实情况。

七、适时组织开展全校综治工作的检查验收,提出奖惩建议。

八、总结推广综治工作的典型经验,推进全校综治工作的开展。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和学生的帮扶教育,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民事纠纷调解等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保卫干事岗位职责

一、熟悉治安保卫政策,掌握学校内保形势和动态。

二、协助查处学生当中赌博、打架、偷盗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侦破和内部各种纠纷的调解工作以及各种违纪行为。协助公安部门查破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调解内部各类纠纷。

三、认真做好学校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

四、负责消防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学习,开展各项活动。

五、认真做好同公安、政府部门和周边关系的协调工作。

六、认真抓好保卫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七、做好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学校内部的巡逻、执勤工作。

九、做好学生情报信息工作。

十、做好护校队、学生义务消防队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开展各种活动。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保卫处内勤岗位职责

一、认真做好重点要害部位档案管理工作。

二、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并及时处理,做好会议记录。

三、做好保卫处内部资料及文件建档工作和文件收发工作。

四、做好案件立案、销案登记表,做好现场勘查调查和询问笔录。

五、做好学校职工、学生及临时工的建卡管理工作。

六、做好学校师生户籍和身份证管理工作,服务热情、周到。

七、做好违法人员及可能铤而走险人员和耳目建卡建档工作。

八、做好办公室内勤工作。

九、协助处理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侦破,调解内部各类纠纷。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门卫岗位职责

一、对出入人员进行严格的验证,并根据有关会客制度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二、对出入人员和车辆的携带、装运的物品、物资进行严格的检查,禁止私自将危险物品和违禁品带入,严防学校和职工资产流失。

三、疏导出入车辆和行人,清理门卫责任之内无关人员和车辆,保证进出车辆畅通,人员出入有序。

四、做好来访接待工作,遇有来访人员确有要事急需办理时,及时做好传达工作。

五、负责好门卫责任之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六、积极主动配合保卫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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